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应该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管辖。如果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纠纷约定了仲裁,那么当管理人对该债权不予确认登记时,债权人就应当向仲裁委提出债权确认申请,受理破产的没有管辖权。实践中,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受理。受理破产申请的中级,可以将本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报请高级人民批准,交由基层人民审理。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拟确认的债权,如果属于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须专门管辖的案件,则此类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指定一家有权管辖此种专业案件的,集中审理类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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