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处罚及构成要件。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罪者将受罚金,相关负责人也将受处罚。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该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故意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即可构成犯罪,无论是否使用或造成实际损害。
法律分析
一、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如何处罚
1、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是指伪造多个金融机构营业执照,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转让金融机构营业执照、批准文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是指伪造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即可构成。至于行为人是否将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使用或者出售、转交给他人,以及使用了是否发生了实际危害社会的损害结果,均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
二、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由于伪造、变造、转让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这三种行为特征不同,从事犯罪活动的主体也会有所差异。一般而言,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是个人所为,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单位也可能实施伪造、变造的行为。而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犯罪,则一般都是该许可证的持有者,即单位行为。在实践中也会有个别未经单位同意或者是窃取许可证进行转让的行为发生。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一般具有营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有的是为了自用,有的是为了出卖,有的是为了帮助他人实现不法之意图,但无论其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所谓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颁发的允许其经营金融业务的证明文件。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有两种处罚意见,要按照实际的涉案情节来决定,若是行为人有自首情节,也可以从轻处罚。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只要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就要由机构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结语
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犯罪分子应予以严厉打击和惩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处罚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罚。本罪构成的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对于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处理,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行为人自首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无论如何,只要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都应由机构立案侦查,追究犯罪者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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