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在抵押物上享有他物权(如留置权、质权或其他抵押权)时,那么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而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则取得了这种对抗效力。
一、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按什么顺序受偿
当一个担保物上的多个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抵押;质押;未登记抵押。
具体如下: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
2、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3、值得注意的是,抵押优先于质押必须有一个前提,即有效设立并依法登记抵押;
4、按照未登记抵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登记抵押不得优先于质押受偿。
二、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有哪些
登记对抗主义的有,地役权、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主义,有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登记对抗主义效力下,无论标的物的占有是否发生移转,在未为登记之前,这种物权变动仅在当事人之间生效,而对于善意的第三人的物权主张却是毫无对抗力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是不完全的或者是受到的,受让物权的人取得的物权也是不完全的。
三、车辆抵押协议有效吗
车辆抵押协议只要是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车辆抵押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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