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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欠条或者借条,被告没到庭,能否认定借款事实存在

来源:欧得旅游网

法院在审理借款纠纷案件时,被告缺席可能导致欠条伪造的情况增加。法院应谨慎审查欠条真实性和其他相关证据,不能仅凭原告说法认定欠条有效。原告需提供能表明主要事实的证据,并且证据应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法院可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要求原告提供进一步举证或辅助性证据,对原告解释应进行调查询问后综合判断。在保障原告利益的同时,法院需慎重处理被告缺席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法律分析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借款纠纷案件时,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又没有出庭,法院无法在原、被告对决的条件下对原告主张其债权的凭证进行质证,尤其是欠条上被告人的签字,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其被伪造的情形和几率很可能会上升。对此,法院不能按原告说什么就认定什么,要谨慎审查欠条的真实性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作出综合判断。

第一,要求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表明主要事实,一般情况下,持有某人书写的欠条,就能表明某人欠款的事实,即欠款能够表明主要事实。

第二,根据现有的全部证据材料,能够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违背证据的三大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比如原告所提供欠条的关键内容有涂改或伪造痕迹,就不能认定该欠条没有违背真实性原则。这种情况,即使被告不到庭对欠条提出异议,也不能认定欠条具有证据效力。在被告不到庭质证的情况下,法庭对原告证据尽可能的审查判断,是对被告权益的维护,这表明不到庭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意味权利不受到保护。

第三,为保障缺席一方合法权益及基于程序公正的考虑,法院可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其中包括原告进一步举证或者提供其他辅助性证据,例如,如果原告提供有被告所出具的欠款字据,法官可要求原告提供其已向被告交付款项的凭据,如与欠款字据上注明时间相吻合的取款凭证等;如果原告不能进一步举证或者不能提供辅助性证据的,原告应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对于原告所作的这种解释,法院应在向其进行调查询问的基础上根据个案情况作出综合判断。

综上,在被告下落不明,不能到庭出庭应诉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时,既要保障原告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要慎重对待因被告缺席可能会对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结语

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借款纠纷案件时面临着一定的困境。为了确保审判公正,法院需要谨慎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并综合判断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告提供的欠条可以作为主要证据,但如果存在涂改或伪造痕迹,法院不能仅凭此认定其有效性。为保障被告合法权益,法院有权进行进一步的证据调查,要求原告提供其他辅助性证据。在维护原告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法院应充分考虑被告缺席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审理中,法院将综合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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