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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和无效理由重复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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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择一主张,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的不同点在于申请的时间段和受理的单位都不一样,在商标局还没有正式向当事人出具注册商标证之前,任何人都可以对公告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在这个阶段早些提出异议,可以避免以后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否则,注册商标也不会轻易被宣告无效。

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申请的时间不同,受理的单位也不一样,但是这两者都是商标局提供给广大商标权人的一个保护商标的手段。但在实际操作案例中,有不少企业将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宣告作为武器,主动出击达到自己品牌战略目的。

1、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即只有商标仍处于“初步审定公告”这个阶段,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商标,才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也就是说此时的商标并未获准注册,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标

2、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一、商标被抢注如何维权呢?

准备商标在先使用知名度、商标被恶意抢注的证明证据,在抢注商标的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递交证明。若商标已经注册完成,则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被抢注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当事人还可以走司法途径,依据《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就抢注行为向有关人民起诉。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保护未注册商标的规定,只是其保护对象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

1、被抢注的商标需有一定的知名度;

2、抢注商标采用了不正当的手段,而非符合常理的不知情情况下的注册;

3、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被抢注的主张,否则相当于自动放弃自己的维权权利。

《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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