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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共犯认定标准的法律探讨

来源:欧得旅游网

职务侵占罪的主旨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则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则处以有期徒刑并可没收财产。共同犯罪的从犯认定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区分,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从犯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者。职务侵占行为的共同犯则根据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司、企业等人员勾结的情况,以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法律分析

一、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共同犯罪的从犯认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可知,我国刑法对于主从犯的认定,是以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区分的,这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原则,故职务侵占犯罪也不例外,也应当适用该原则来认定。具体而言,在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中,其主从犯的认定并不以身份的有无、职位的高低来区分,而是取决其在整个犯罪过程所起的地位和作用,如果行为人对于该犯罪起着积极、推动和主导作用,则即使其没有相关身份和职位,也应当被认定为主犯。

三、职务侵占行为的共同犯如何定性

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结语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共同犯罪的从犯认定则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并不以身份和职位高低为准,而是根据其在犯罪过程中的积极推动和主导作用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的解释,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的属于贪污罪共犯,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勾结的则属于职务侵占罪共犯。对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的情况,根据其犯罪性质定罪。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令第95号)同时废止。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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