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量事故定性
1、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以上的成为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划分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2)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3)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4)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为:
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3.有关技术文件和档案
4.相关的法规
四、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为:
1.事故调查
2.事故原因分析
3.制订事故处理方案
4.事故处理
5.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处理方法为:
1.修补处理
2.加固处理
3.返工处理
4.限制使用
5.不作处理,可以不作处理的有:
⑴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
⑵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
⑶法定检测机构合格的
⑷出现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报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