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都是受到各级政府重视的难点问题,这其中当然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用工一方不能守法履约,但是也应当看到农民工一方法律意识淡漠、不注重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情况。因为农民工无法在申诉的同时提供能够证明用工事实及欠薪数额的有效证据,致使仲裁与检查大队感觉棘手,不受理不忍、受理吧又无法迅速做出处理。自己的利益需要自己保护,所以希望农民工朋友们能够在欠薪事实发生前就已经意识到潜在风险、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农民工欠薪不一定都属于劳动局处理。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劳动监察大队,都要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是,大部分农民工与用工主体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雇佣)法律关系。在出现欠薪时,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样有可能更便捷、更节省时间,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并不是终局的,任何一方不服均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发生欠薪事实后直接起诉岂不是更节省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