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 (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
法律依据: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每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年审批的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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