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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人才政策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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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第一类是已取得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发的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属于本市急需(紧缺)技术工种且为本单位骨干的技能人才。第二类是技能比赛获奖者。参加国家及福建省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本市A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全国、福建省、厦门市技术能手称号的人才,也属于可以落户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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