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未全面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便转让股权时,受让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受让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追偿,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股东未出资可能承担向公司承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向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责任。
法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便转让股权,受让人若对此知晓或应知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需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予支持。若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并请求前述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也应予支持。受让人在承担责任后,向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追偿,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可另有约定。
一、股东出资不足,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向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外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东未出资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股东未出资可能承担下列责任:
1、向公司承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请求该出资瑕疵的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承担违约责任。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3、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结语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便转让股权,受让人若对此知晓或应知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需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予支持。若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并请求前述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也应予支持。受让人在承担责任后,向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追偿,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可另有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