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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之后能否继续进行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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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后不可再进行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进行调解或作出判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不当行为有申诉权,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处理。

法律分析

一、民事诉讼后能否再进行刑事诉讼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之后可以提起附带的民事诉讼,而不是在民事诉讼后提起再进行刑事诉讼。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二、当事人如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申诉与控告权及其处理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财产保全、结案方式和审理等方面的规定。在刑事诉讼后,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是在民事诉讼后再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申诉或控告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处理申诉,并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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