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院判决后不服的,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如果对二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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