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一种需向政府申请并供地方案报批的行为,与土地使用权出租截然不同。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较为陌生的概念,与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可混淆,两者指代不同的土地种类和法律主体。
法律分析
一、如何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
1、申请
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租赁申请,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2、受理
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审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达到审批受理要求。
3、供地方案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城市规划、市场状况,由经办人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说明书和租赁供地方案,经过局内会审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签订合同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当事人名称、土地的位置和面积、土地用途和其他使用条件、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租金的支付日期和支付方式、土地交付的条件和时间、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等。
5、缴费
用地单位缴纳土地租金和契税,领取租赁合同。
6、归档和建库
将业务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即出租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土地使用者(即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年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需要提供的材料
1、土地租赁申请报告;
2、申请人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
3、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土地租赁价格评估报告;
5、原土地使用者主管理部门及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意见;
6、原土地证及附图或原土地批文及附图(指非新增地);
7、因法律法规政策改变而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虽然两者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让渡,但在法律层面上是截然不同的两件事。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需要向政府提出申请,并供地方案报批方可签订合同。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我们比较陌生的一种说法,人们常常会把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出租相混淆,其实两者是指不同的土地种类,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结语
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需要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批的行为。申请人需准备相关材料,经过受理、供地方案报批等程序后,方可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出租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一种有偿使用形式,需要符合法律规定,而后者则是将土地使用权让渡给他人的行为。因此,对于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我们应该明确它们的不同,避免混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