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欧得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后如何承担债务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后如何承担债务责任

来源:欧得旅游网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后,可以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进行清算并注销前,也可以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请求赔偿。因此,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倒闭,可以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请求赔偿。

法律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倒闭,可以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请求赔偿。

拓展延伸

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后的债务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其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破产是股份有限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的一种法律程序。在公司破产后,债务责任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的出资额、破产人的债务清偿优先顺序、破产人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人的税款及滞纳金、破产人的其他债务。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后的债务责任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清偿,首先是破产人的出资额,其次是破产人的债务清偿优先顺序,再是破产人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最后是破产人的其他债务。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破产人的出资额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额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偿。

结语

该段话阐述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即企业法人解散或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时,应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进行赔偿。因此,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倒闭,可以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请求赔偿。最终答案为:可以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请求赔偿。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Copyright © 2019- ovod.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