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后,可以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进行清算并注销前,也可以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请求赔偿。因此,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倒闭,可以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请求赔偿。
法律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倒闭,可以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请求赔偿。
拓展延伸
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后的债务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其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破产是股份有限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的一种法律程序。在公司破产后,债务责任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的出资额、破产人的债务清偿优先顺序、破产人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人的税款及滞纳金、破产人的其他债务。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后的债务责任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清偿,首先是破产人的出资额,其次是破产人的债务清偿优先顺序,再是破产人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最后是破产人的其他债务。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破产人的出资额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额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偿。
结语
该段话阐述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即企业法人解散或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时,应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进行赔偿。因此,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倒闭,可以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请求赔偿。最终答案为:可以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请求赔偿。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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