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在追诉期限内再次犯罪,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的犯罪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
有。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时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说的“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日期,“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拓展延伸
追诉期内的滥用职权罪:种类、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
追诉期内的滥用职权罪是指在特定时间范围内,公职人员滥用其职权的行为。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滥用职权罪可以分为多个种类,如受贿、贪污、徇私舞弊等。适用条件包括行为主体必须是公职人员,行为必须涉及职权滥用,并且必须在特定的追诉期内提起诉讼。对于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法律后果严重,可能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分以及民事赔偿等。追诉期内的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和处理对于维护公正、打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构建法治社会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
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若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则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滥用职权罪是指公职人员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滥用职权的行为。对于此类罪行的定罪,法律后果严重,可能涉及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和民事赔偿等。追诉期内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和处理对于维护公正、打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构建法治社会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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