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法律要求和利息计算
1、证明当事人资格的证据: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法人或组织需提供登记资料。
2、证明借款关系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条等文件。
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还款凭证。
4、计算诉讼请求金额的依据:提供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和利息金额。
5、民间借贷利息问题:法律无强制要求,需双方约定。无约定视为无息,贷款人可要求逾期利息或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法律分析
第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第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第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第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第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
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结语
根据上述要求,当事人应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包括身份证明资料、主体登记资料和变更登记资料。同时,借款关系的存在可通过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可包括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最后,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应提供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和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法律并无强制要求,需双方约定。如有约定,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逾期不还款或经催讨不还的情况下,贷款人可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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