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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手续需要哪些材料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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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了办理离婚手续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证明,其中包括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这些材料和证明是办理离婚手续的必要条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同时,还提到了办理离婚手续的流程和注意事项,方便读者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办离婚手续都需要以下材料和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拓展延伸

离婚需要哪些材料和证明?

离婚需要哪些材料和证明?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零零九十五条的规定,离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和证明:

1.双方身份证件:离婚登记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以及与申请人同户籍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户口簿:双方需提供户口簿原件。

3.婚姻状况证明:需要提供离婚登记申请书和双方当事人签署的离婚协议。

4.财产清单:需要提供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清单。

5.离婚原因:需要填写《离婚原因说明书》。

6.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当地民政部门的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双方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但代办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委托公证书和双方当事人出具的同意委托公证书。

综上所述,离婚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财产清单、离婚原因和其他证明材料。

结语

办离婚手续需要提供以上证件和证明,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这些材料和证明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要条件,也是保障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权益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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