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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破产重整融资是否认定为共益债务

来源:欧得旅游网

一、破产重整融资是否认定为共益债务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共益债务必须是为了债务人和债务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共益债务的内容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破产重整融资债务并不属于共益债务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有什么联系

1、产生的时间都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

2、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为了更好的管理债务人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利益。

3、依据新法的规定两种费用的支付来源都是债务人的财产,支付方式都是随时支付的。当管理人发现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时候,管理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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