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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人的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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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权,就是指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本人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一、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如下: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权利存在,且该权利可以被请求;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根据2012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到期不确定是否影响代位权行使

到期债权不确定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因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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