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欧得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离职十天未签合同,是否有补偿?

离职十天未签合同,是否有补偿?

来源:欧得旅游网

没签合同工作十天辞职有工资,用人单位不签合同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查实后可责令单位改正并罚款。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工资应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拖欠或扣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单位应支付两倍工资;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支付。

法律分析

没签合同工作十天辞职有工资。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拓展延伸

离职后未签订合同,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在离职后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保护自身权益是至关重要的。首先,您可以与雇主或人力资源部门沟通,要求尽快签订合同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如果雇主拒绝签订合同或拖延时间,您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您的法律权益和可行的解决方案。

此外,收集相关证据是维护权益的关键。保留离职通知、工作相关邮件、薪资记录等文件,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据证明您的工作状态和权益要求。如果您受到了经济损失,您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如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最重要的是,与雇主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态度。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避免长期的法律纠纷,以保护您的声誉和职业发展。记住,在维护权益的过程中,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是明智的选择,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结语

离职后未签订合同,维护自身权益非常重要。您可以与雇主沟通,要求尽快签订合同。如遇拒绝或拖延,咨询律师了解法律权益和解决方案。收集相关证据,如离职通知、邮件、薪资记录等,以证明工作状态和权益要求。如受经济损失,可寻求劳动仲裁或诉讼救济。保持良好沟通与合作态度,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维护声誉和职业发展。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是明智之选,确保权益最大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Copyright © 2019- ovod.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