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如下:
1、公平补偿原则;
2、决策民主原则;
3、程序正当原则;
4、结果公开原则。
征收补偿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