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营业税
(1)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5.6%。
(2)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144平方米以上)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4)购房起始时间,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为准。
2、个人所得税
(1)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住房原值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转让住房收入额扣除买房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税率20%缴纳。
(2)不能提供住房原值凭证,按转让住房收入额的1%缴纳。
(3)对于个人转让自用超过5年,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交易手续费:3元/平方米
(二)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契税
(1)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2)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含)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税率为1.5%。
(3)除上述之外的其他住房交易按原契税(即契税税率为3%)执行。
2、印花税:5元
3、交易手续费:3元/平方米
4、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80元/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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