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主旨是根据罪犯的悔改和立功表现,对刑期进行减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减刑幅度根据不同情况而定,最高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减刑的对象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罪犯,针对的是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对于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内容是刑种的变更,而对于其他罪犯则是刑期的缩短。减刑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内容。
法律分析
一、减刑一次能减多少
1、减刑一次能减多少,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4)、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
二、减刑的特征有哪些
1、减刑的对象是正处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罪犯。这一点是区分减刑与量刑制度的根本所在。同为立功表现,如果是出现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则可以作为一项量刑制度,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在执行阶段有立功表现,则只能作为一项减刑的前提行为,从而引起减免刑罚的结果。
2、减刑针对的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之间的共同点,就是他们所判处的刑罚均是自由刑,而自由刑的轻重是以刑期的长短来确定的。如果有期限,则在此期限内予以减免,如果没有期限,则通过法定程序裁定一个确定的刑期。
3、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的内容是刑种的变更,即从无期徒刑向有期徒刑的变更;而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减刑的内容则是刑期的缩短。
4、对于减刑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当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时,才有可能或者必须提起减刑的程序。
5、减刑既包含实体法上的内容,即对刑罚的运用,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也具有程序法上的内容,即根据特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结语
减刑的幅度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悔改或立功表现,最多减九个月;悔改且立功,最多减一年;重大立功,最多减一年六个月;悔改且重大立功,最多减二年。减刑对象为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罪犯,区别于量刑制度。适用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对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内容为刑种变更;对其他罪犯,减刑内容为刑期缩短。减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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