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原则及遗产清偿债务:继承遗产应清偿税款和债务,超过实际价值部分可自愿偿还。法定继承人先清偿债务,不足时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偿还。继承人间按继承财产比例分担债务。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预留份额不受债务影响。被继承人的积极财产包括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和其他合法财产。
法律分析
(一)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二)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三)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即继承人之间依其继承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四)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遗赠就是被继承人将财产赠送给非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五)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被继承人的积极财产有哪些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结语
继承遗产涉及多方利益的平衡,我国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应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可自愿偿还。在遗产已分割但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优先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偿还。继承人之间按继承财产比例分担债务,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此外,债务不得影响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的遗产份额。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