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拓展延伸
伪劣商品生产销售行为的法律界定和审查标准
伪劣商品生产销售行为的法律界定和审查标准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界定和审查的一系列准则和规定。这些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标识标志、假冒伪劣行为、违法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商品的真实性、质量问题、市场影响及消费者权益等。法律界定和审查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品质量的提升,打击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应根据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来判断是否予以立案追诉。此外,法律界定和审查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品质量提升,打击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