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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侵犯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来源:欧得旅游网

《民法典》明确规定,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同时禁止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肖像作品权利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使用或公开肖像,但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免除同意,对于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和期限,应有利于肖像权人并赔偿损失。此外,对姓名和声音的许可使用也有相应规定。

法律分析

侵犯肖像权一般是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结语

合理保护肖像权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包括丑化、污损、伪造等方式。肖像作品权利人也不能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然而,在个人学习、新闻报道、国家机关职责履行等必要情况下,可以不经同意使用肖像。对于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理解争议,应有利于肖像权人解释。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确时,任何一方可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对于造成损失的解除合同,应赔偿损失。对姓名和声音的许可使用,适用肖像权保护相关规定。通过这些规定,我们能更好地保护肖像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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