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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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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对听证时间的规定主要分为三类。首先,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其次,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组织行政许可的听证。最后,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行政机关会将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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