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必须符合《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申请条件才可以申请廉租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且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3年(含3年)以上;
2、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面积标准;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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