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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人的什么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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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 委托代理人 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 申请法律援助 :一、 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待遇 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七、 犯罪嫌疑人 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 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或者近亲属,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 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 诉讼代理人 的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律援助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 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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