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成立的要件,也称劳动合同的构成要素或构成要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劳动合同所必不可少的事实因素。合同只有具备成立要件时,才能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客观存在,否则,劳动合同不能成立。劳动合同成立的要件可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
劳动合同成立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缔约人
缔约人是实际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是未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劳动合同缔约人应为双方或多方,且都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合同当事人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是缔结合约的能力,是影响合同法律效力的因素。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其中,年满18周岁且具有判断能力的自然人和年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可以缔约;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可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在其他情况下则需要法定代理人代订合同。法人只要不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不再受在其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的。但专为特定目的设定的法人,还应在经营范围及其辐射范围内缔约。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设立法人的筹备组织等,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
2.缔约人
各方意思表示一致订立劳动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缔约人各方就合同内容充分协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至少应当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这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关键要件,否则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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