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解除财务负责人:
1、国税局电子税务局系统;
2、税务局现场办理。需要以下材料:税务变更表格一份;财务负责人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新财务负责人任命书;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财务负责人从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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