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对离婚客观上存在过错的一方应对离婚承担相当不利的后果,这可以表现在诸多方面,如财产的分割上、孩子的抚养权上、债务的分配上等。
《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对此有个多方面相关规定:
1. 损害赔偿权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损害赔偿数额应当结合过错大小,各方的经济情况,地方经济情况等综合考虑。
2. 财产上的多分或少分
《民法典》第1087条明确,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补偿权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 帮助权
《民法典》第1090条明确,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6条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