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债权是可以出质的,满足债权质押的条件即可。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
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
2、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一、质押合同的注意事项
质押合同注意事项:
1、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2、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述内容的,可以补正。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4、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7、以动产设质的,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股权质押的有效情形是什么
股权质押的有效性如下:
1、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
2、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质物和孳息;
3、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股权质权人享有的权利一般包括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和质权保全权;
4、出质人对出质股权的权利一般包括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和余额返还请求权。
三、普通债权质押设定需具备那些条件
普通债权质押设定需具备那些条件如下:
1、质押人与质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
2、权利质权的设定要公示,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要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在外部,让他人知道,防止第三方遭受未知的不利后果;
3、质押人应当向质押债权的债务人发出通知,通知第三债务人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明确质押人有权保全质押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