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我市范围内单位和个人所有用于他人居住或经营的出租房屋(旅馆业除外),房屋出租人应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备,必须如实登记并向辖区派出所备案承租人员身份信息,与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二、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房屋停止租赁的,出租人应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告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