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规定如下:
1、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费。重病和绝症患者还应增加医疗补贴。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贴的50%,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贴的100%;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
3、订立劳动合同时,根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在破产法定整改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必须裁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被裁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在本单位工作,给予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