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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各方权利义务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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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对于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的明确界定是非常重要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

一、租赁房屋的使用权和维修义务

租赁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承租人则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并注意合理使用,避免造成损坏。同时,租赁人有义务对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和维护,保证房屋能够正常使用。

二、租金支付和押金管理

承租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租赁人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管理押金,以保障房屋租赁的安全性。

三、房屋交付与退还

租赁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则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及时退还并保持房屋原有的状态。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2.《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对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租赁人应当维修租赁物,保证租赁物能够正常使用。

4.《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并注意合理使用,避免造成损坏。

5.《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前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提供一定数额的押金,但是押金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6.《物权法》第四十四条:不动产交付时,应当由交付人向承受人交付物权凭证和不动产登记证书等证明权属的文件。

7.《物权法》第七十条:不动产的出租人不得拦阻承租人依法使用租赁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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