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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卡给公司有影响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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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开设银行账号出借给公司行使收付款之用,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裁判观点,其中判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偏多。但从案件事实、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依据来看,法官判定不承担责任的依据主要为:

1、并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个人需要承担何种责任。无论是补充赔偿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均无明确规定。

2、如果个人仅开设银行账户,并未对该账户进行掌控,账户的进出款均为公司行为,则个人并不对公司对外债务负有主观上的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3、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公司的债权人仅应向公司主张债务,至于公司的损失是因个人开设并使用账户引起的,则应由公司去另行追偿。

4、很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来判定个人需要承担责任。但该批复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而在1995年江苏省高院《经济审判会议纪要》(苏高法[1995]267号)中,该会议纪要第116条又对此批复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应区别对待。如果出借人仅是将自己的银行帐户供他人办理转帐,当借用人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时,出借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总结:

个人名下银行账户由公司实际控制和支配(此处需举证,例如账户的密码器和授权均在公司财务人员控制,亦或者公司进出账均为公司行为),个人未占有或使用公司财产,未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未造成公司财产损失,与公司债权人主张的赔偿请求无因果关系。而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法律依据中并无任何条文规定个人需承担责任的后果和方式,故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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