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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需要带征信好的朋友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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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找征信好的人帮忙贷款,其实就是等于找一个征信良好、符合银行申贷条件的用户为自己作担保。根据规定,如果借款人资质不好,无法申贷,是可以找一个这样的人为自己作担保,申请担保贷款的。但担保人需要注意风险问题。
担保一般分为一般担保、连带责任担保两种。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担保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代为偿还。也就是说,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账单时,这笔钱需要担保人来偿还。并且这笔贷款记录同样会记录到个人征信中,当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担保人的征信也会受到牵连。
如果担保人本身也有贷款需求的话,因为征信上背负着担保义务,因此担保人自己的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都会受到影响,因为银行认定存在担保贷款的负债,即使放款也不会有贷款利率优惠,这样一来增加了自己的贷款成本。
所以,在为他人作担保之前,担保人一定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誉。一般来讲,贷款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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