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罚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罚。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违法行为的,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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