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相关规定,货物申报退税的期限是报关单上出口日期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就是说,在出口日期的基础上加90天之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纳税日一般是每月1,3,5,10,15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一)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二)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纳完关税后,发现有短卸情事,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三)已征出口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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