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有:机关法人,但是经过批准为适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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