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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抚养费纠纷原告主体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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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数额的,

2、要求降低或免除子女抚养费的,以原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为原告;

3、以前的离婚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未明确除抚养费之外的一些费用的承担方式,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了该项费用后,要求对方也承担一部分的,以子女本人为原告。

一、子女抚养费能免除吗

子女抚养费一般不能免除,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免除子女抚养费的条件如下:

(一)由于长期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的一方,经查实确无力按照协议或判决支付子女抚养费,且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免除;

(二)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可以免除;

(三)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可以免除。

二、子女抚养费变更情况有哪些

子女抚养费变更情况如下:

1、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父母有支付能力的,应当予以支持:

(1)原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生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金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增加的,如物价上涨、生活区域变化、有支付义务的父母经济收入明显增加等;

2、在特殊情况下,支付抚养费的父母可以要求减免原抚养费。主要情况如下:

(1)直接抚养一方再婚,再婚。偶尔愿意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可以减少或免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的,由生父或生母按原定金额承担;

(2)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因新情况或经济困难,可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少原支付金额。一般不能减免,特殊情况下减免,原因消除后仍恢复原支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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