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管辖范围包含: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不予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有:
1、国际、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以上便是问题的相关答案及法律依据,大家可以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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