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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提交的《x新区民办早教中心申请报告》收悉,经东方教育评估事务所评估,认为x新区民办早教中心存在“办学场所、办学形式、课程设置、办学安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不符合早教中心设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不同意设立x新区民办早期教育中心。
特此批复。
xx市xx新区教育局
x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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