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如下: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缔约过失责任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其他法定条件等。
一、“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二、借用合同是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借用合同一般是诺成合同,但个人间的借款合同应属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别如下:
1、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2、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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