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1、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五人或少于三分之二;
2、公司未弥补的损失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4、董事会认为必要;
5、监事会提议召开;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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