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标准:
(一)无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计收费: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金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提前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撤销诉讼处理。案件处理费由双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通知后五日内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根据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确定。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遇有下列特殊情况,除缴纳仲裁处理费和受理费外,还应承担以下费用:
(一)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自行收集并提供证据确实困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异地调查取证,或者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异地调查取证办案人员的差旅费;
(二)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本案相关材料和仲裁文件的实际费用;
(三)当事人申请第三方进行鉴定、勘验、翻译和公告的费用;
(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补贴等费用。前款规定的费用,
(一)项、
(四)项的住宿费和误工补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项、
(三)项、
(四)项的交通费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收取,由申请人提前支付。仲裁委员会裁定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各自承担的金额。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仲裁费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撤销诉讼的案件,仲裁费由投诉人承担,减半收取。员工当事人缴纳仲裁费确实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受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减缓,免交仲裁费:
(一)追索工伤医疗待遇,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
(二)符合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已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
(四)劳动仲裁机构认为其他确实有困难的人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全文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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