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录音证据是通过合法方式收集的,则具有法律效力。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其中第四项是“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在《民法典》中,也有“录音遗嘱”的规定。所以,视听资料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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