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但在合法、有效的认定上具有一定的: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时,应当尽量用当时录音所使用的载体,例如手机等。 2、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还有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提供的电话录音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 3、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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